事業廢棄物之管理係依1974年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為主要法源,分別針對產源、清除與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境外輸出入機構及最終處置機構等進行各項事業廢棄物管制作業。其中在產源部分,強調產源應將廢棄物妥善清理視為企業經營不可或缺之一環,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藉以掌握事業廢棄物之產出特性、數量,及透過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遞送聯單等作業來掌握後續處理流向,另藉由指定事業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並負責相關廢棄物清理業務,以提升事業之廢棄物管理能力。
清除、處理及境外輸出入之管理,要求相關業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許可(如公民營清除、處理或境外輸出入許可),方可進行相關事業廢棄物收受行為,以掌握清理量能與技術,除此之外,要求清除機構應裝設GPS行車記錄器,以即時追蹤清運路線,處理機構應裝設地磅及CCTV監視錄影系統,以達嚴謹管理之目的;針對處理機構產出之資源化產品,規範其申報產品流向及標示產品用途。另為強化廢食用油流向管理,要求業者納入清除、處理及境外輸出入之管理體系。
有鑑於e化工具的使用便利性,環保署配合上述管理內容建置各類管理資訊系統,包含整合本署空、水、廢、毒各許可資料的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登錄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的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IDMS)、彙整事業廢棄物清運軌跡相關資料的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GPS),與整合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功能的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另有積極且持續建置之清除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等等,期以更優質且簡政便民之查詢服務並即時掌握業者事業廢棄物妥善的清理流向,提升管理效能。
資料來源:環境部